進口中藥材清關之前需要辦理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需提供的資料:
1、進口藥材報驗單原件
2、進口藥材批件復印件
3、產地證明復印件
4、藥材標準及標準來源
5、裝箱單、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
17、經其他國家(地區)轉口的進口藥材,應當同時提交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、
裝箱單、
進口藥材海關申報手續:
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出具的符合海關總署要求的檢疫證書;
原產地證明、貿易合同、提單、裝箱單、發票。
海關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關單證進行審核,符合要求的,受理報檢。
除此之外,進口中藥材也應符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,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其監管
職責對進口藥材實施檢驗并簽發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。
注意: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,需要注冊登記未按要
求辦理注冊登記的,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,海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,作退回或者
銷毀處理。
進口藥材現場海關查驗要求:
進口口岸海關按照系統指令對進口藥材實施現場查驗,根據貨證一致性、包裝及鋪墊材料、
藥材有無有變質、是否攜帶有害生物、有無攜帶禁止進境物等情況進行合格評定。
進口藥材的合規判定:
進境中藥材經檢疫合格,海關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,方可銷售、使用或者在指定企
業存放、加工。
檢疫不合格的,海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書,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的監督下,作除害、
退回或者銷毀處理,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進境。